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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重在条块监管责任有机融合宜春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重在条块监管责任有机融合

日前,国家发改委、粮食局就《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粮食召回制度,并贯穿于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全过程。这是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制度建设史上的一大幸事。

笔者认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更重要的是明确各级各部门、行业、企业与地域、区域、毗邻边界的条块监管主体责任,做到上下衔接、部门配合、区域联动、责任落地、有机融合、全方位、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确保不发生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在新体系、新高度、新层次上实现粮食安全战略目标。

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条块监管责任有机融合,必须首先明确条块监管责任有体系,有职责,有分工,有重点,有考核,有奖惩,但也有交叉,有差异,有冲突。无论是各级政府及食安等职能部门承担的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块块监管责任,还是粮食等主管部门承担的条条监管责任,最终都要落实到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经营企业和监管部门等责任主体上。

立足区域实际,明确任务目标,强化行业内部质量监管责任体系和机制建设。保障原粮质量、卫生等指 标安全,促进粮食放心消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内设粮食质检机构体系,充实骨干人员。建立完善粮食质检内部工作机制。坚持常规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对具有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专项检查,对储备粮轮换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加工、销售、进出口粮食质量进行检查,对粮食经营者进行分级管理。

准确把握形势,主动对接协调,建立完善顺畅的样品送检渠道,探讨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条块责任体系有机融合。明确粮食质量安全条条、块块、毗邻监管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样品指标检测范围及责任界定。促进地方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按属地化责任落实,由地方政府专业质检机构负责检测。

加大舆论宣传,突出工作创新,推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条块责任有机融合。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突出工作创新,分解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粮安工程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共同筑牢区域、行业及毗邻边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屏障。

[责任编辑:w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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